法院判决误诊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八万余元
对于今年45岁的王女士来说,最近三年来她可谓经历了一段大悲大喜、既恐且惧、心力 交瘁的日子,这一切仅仅缘于一场看似不疼不痒的小病被误诊为恶性淋巴瘤,但它随后给王女士一家带来的痛苦几乎使他们崩溃……
2003 年9月,王女士感到自己的脖子有些不舒服,自以为是小病小痒,并没有当回事。过了一段时间,不适感并没有消失,在家人的一再劝说下,她才和丈夫一起到省市一家著名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几天以后检查结果出来了,大夫还特意只把检查结果交给王女士的丈夫,她的丈夫只看一眼就惊呆了:恶性淋巴瘤。他怀着一丝侥幸问大夫:不会是癌吧?大夫表情凝重:就是癌。
当王女士的丈夫艰难地把实情告诉王女士之后,王女士顿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整日以泪洗面,仿佛是一个即将不久于人世的人。在全家人的极力劝说下,王女士开始在该医院进行化疗。化疗是痛苦的,她不得不强忍化疗带来的呕吐、疼痛等不适症状,先后经过四次化疗,住院58天,前后花费3万余元,一头乌黑秀美的长发很快就掉光了,但病情却不见好转。
在一筹莫展之际,亲戚朋友也在为王女士的病情奔走,经过多方打听,他们了解到徐州市区另一家医院治疗该病更专业、更擅长,大家劝王女士换一家医院试试,说不定能治愈。经不住劝说,王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情,于2003年12月22日转院到这家医院治疗。
这家医院重新为王女士做了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王女士一家有些疑惑不解,因为检验报告单上写的是:诊断结论为,恶性淋巴瘤?淋巴节反映性增生。王女士及其家人急切地询问大夫,这个问号是什么意思?大夫说因为你们来就诊时说是恶性淋巴瘤,但我们检查的结果似乎不是,为了慎重起见,所以打了一个问号,我们现在能确诊的也就是 一般的淋巴节反映性增生。大夫最后悄悄地告诉王女士,实话告诉你吧,我们认为那一 家医院的诊断可能存在错误,但都是同行,我们也不便于直说,况且现在的检测手段也 不能正确率达到100%,我们建议你到更权威的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确认。
怀着惊喜交加、忐忑不安的心情,王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于2004年2月份分别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检查,经上述医院的专家检查,分别认为 王女士所患疾病为“倾向淋巴结反应性增生”、“以淋巴结反应性增生可能性大”,绝不是什么恶性淋巴瘤。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王女士回到那家为她做出正确诊断的 医院,很快做了“左腋下淋巴结清除术”,仅住了二十余天院就治愈出院了。
面对这样的结果,王女士不乐意了,自己好端端的身体被无辜做了两个月的化疗,头发都掉光了,原本幸福和美的家庭仿佛经历了一场人间与地狱的轮回。王女士拿着后来所做检查的报告单和手术单据来到徐州市泉山区那家医院讨要说法,但院方以各种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愤怒了,临走时给院方撂下一句狠话:我们等着在法院见面吧,让法律来认定你们究竟有没有过错。
王女士将院方起诉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其根本没有恶性淋巴瘤,由于被 告方医生诊断错误致使无辜接受化疗,身心受到多方面伤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10万元,另赔偿其精神损失20万元,各项费用合计30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院方,在开庭时仍振振有理地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他们仍然坚持对原 告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全身多处淋巴结进行性肿大,临床表现就是恶性淋巴瘤,细胞 病理学的检查也支持恶性淋巴瘤的诊断,经过我们规范的治疗,患者的症状明显缓解。 可以这样讲,我们诊断是成立的,治疗是规范的,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道理,请求法院 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面对院方一连串的医学术语,王女士当然听得云山雾罩,不明就理,她只反问了一句: 照你们这么说,我得的就是癌,而且被你们治愈了,如此说来你们已经攻克了癌症,这真是个奇迹,那你们为什么不申请诺贝尔医学奖呢?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遂依法委托医学会进行,市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份鉴定书的核心观点是,医院以前对原告所做的检查和治疗不能排除原告所患的就是恶性淋巴瘤,所以医院并没有什么不当或过错。王女士对这份鉴定结论很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医学会为此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份鉴定书与市级医学会的鉴定书在主要观点和结论上基本一致,但它进一步指出了医院在诊断治疗上存在的不足,“如未做进一步检查,未作病理切片、未请外科会诊” ,其隐含的意思是说,在医院不能确定患者究竟是否患了恶性淋巴瘤的情况下,医院应进一步做深入、细致的检查,以便能够准确确诊,在医院没有穷尽各种检查手段的情况 下就自信地下了恶性淋巴瘤的结论,对此,不说医院存在过错,至少存在不足。
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根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合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检查的结论,及原告后来所做的“左腋下淋巴结清 除术”手术,并确诊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的事实,被告应当对其为原告在诊断治疗 上存在的不足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剔除不合理的部分,其余应依法支持,抚慰金酌定支持3万元,合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81066.36元。同时根据省、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决今后如原告因被告的治 疗造成其他后果,原告继续治疗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向被告追偿。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并得到实际履行。
法官点评:一般人会认为,既然省市两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都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 疗事故,那么医院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法院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仅仅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使用,法院在审查鉴定书时不仅要看最终结论,还要看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需承担责任。本案例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行为存在差错,且该差错与造成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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