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省市某农技公司欲向本省某种购买价值10万元的优质小麦种子,大面积推广科技种田。由于资金紧张,农技公司便向本市某银行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合同规定:某银行提供10万元货款给农技公司,用于购买优质小麦种子,借期为1年,自后5天内,由某银行将10万元贷款划转农技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银行延迟了15天才将贷款划转农技公司账户。由于该笔贷款没有按时划转,致使农技公司在购买小麦种子时多付了涨价3万元。农技公司要求银行遭到拒绝,某银行声称还要提前收回贷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农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某银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在前面的案例分析中,我们阐述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还款应负的法律责任。那么,贷款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借款,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们知道,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多是为了生产经营等,贷款人不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往往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因为如果借款不能及时、全额到位,许多计划中的生产经营就会被推迟,有些损失甚至是不可挽回的。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某银行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借款,迟延了15天后才将借款划入农技公司的账户,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而且由于该银行的违约,致使农技公司遭受了3万元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作为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对借款方进行审核外,也应对自己承诺的借款数额和日期认真地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免使自己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