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提前解除合同需赔偿村民经济损失


近日,省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案,尹庄镇涧口村四组同意退还村民卢瑞良承包费2800元,承担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975元。
    2003年12月,卢瑞良承包了涧口村四组8.5亩砖厂废墟作为土地耕种,一次性交了5年的承包费5000元,约定中途违约者承担违约金1000元。2006年3月,涧口村四组又将这块土地承包给铅厂,同时终止了与卢瑞良的合同。后,双方就已交纳的承包费和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2007年1月26日,卢瑞良一纸诉状将涧口村四组起诉到灵宝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2800元,承担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975元;涧口村四组接到诉状后只同意退还承包费2800元。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告诉涧口村四组组长,按照法律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于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实质上就是有权要求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卢瑞良前期承包土地清理废墟投入了一定的资本,理应获得赔偿。1月30日,涧口村四组组长与卢瑞良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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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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