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者状告贫困生违反赠与合同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法院,在9月28日宣判一起纠纷案。资助者陈劲草与受助者肖诗忆解除了资助合同;肖诗忆和其母亲欧美燕需返还陈劲草赠与的12000元款项。
   陈劲草家住,2003年7月,他在网上认识了时年只有16岁的被告肖诗忆当他了解到肖诗忆的处境后,深表同情,表示愿意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2004年2月,陈劲草作为资助人与肖诗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了受助人的多项义务,其中有“不得退学,不得拍拖”等内容,同时还规定受助人中途退学要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合同签订前后,陈劲草以异地存款方式陆续将资助款12000元存入银行账户,肖诗忆已经使用了该款。2004年9月1日,肖诗忆因自身原因退学,但当时未告知陈劲草。陈劲草遂把肖诗忆告上法庭。
   此案于2005年8月15日,由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采访手记
    赠与合同是一种
   宣判结束后,本报记者就此案的关键词“赠与合同”采访了案件的主审法官陈玉辉。陈法官说,赠与合同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无偿合同,那么受赠人不应该对接受赠与而负担超过赠与价值以外的义务。
   在审理这个案件时,陈法官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签订《资助合同》,是基于一种善良美好的愿望,符合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应予提倡。
    原告自愿无偿地为被告提供经济帮助,以达到帮助被告肖诗忆学习的目的,被告在其欧美燕的同意下表示接受并达成了合意,且双方为达到资助被告读书的目的而约定被告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五项义务,内容均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与。
   对资助合同中的双倍返还问题,陈法官认为,因赠与合同的性质为无偿合同,且本案中被告违反合同所附义务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从这方面考虑的话,原告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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