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赠与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赠与人孙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村民王某出门准备到种子商店买些玉米种。途中,他遇见了同村的孙某,得知王某要去买玉米种子,说自家里正巧有一些积存的,愿赠送给王某。王某说陈年的种子可能影响产量,怕种了之后受损失。孙某承诺说若种子有问题,他负责。
后王某接受了孙某赠与的玉米种。播种之后,只有一小部分出苗,八成未出苗。为此,给王某造成了播种及耽误工时等损失800余元。后王某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孙某赠与的玉米种因存积年限过长,已影响正常生长。故王某诉至法院,向孙某索赔损失。
法院认为,为。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若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应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若赠与人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故赠与人孙某应承担王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