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8名养殖户购买了162头种猪,精心饲养了近2年,可这些猪依然不孕不育。1月29日,省吉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质量纠纷案,被告裕丰实业因其所经营销售的种猪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判决赔偿原告刘海宝、易裕斌等八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1.62万余元。
2005年5月,刘海宝、易裕斌等八人先后向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种猪162头,经过精心饲养了近2年后,当种猪均已成年之时,却发现种猪不发情、发情累配不孕或产仔率极低。刘海宝、易裕斌等八人遂以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种猪不孕不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饲料费用、饲养工、兽药费用等损失,共计51.62万余元。
对此,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称其有种猪经营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所销售的种猪亦均有畜禽合格证,种猪不孕不育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虽有种猪经营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告刘海宝、易裕斌等八人向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种猪亦有畜禽合格证,但并不表示该公司生产经营销售的这批种猪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诉讼过程中,该批种猪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过而被认定。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