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替公司还债125万,受让债权后却不被公司认可,为此告上法庭。2月13日,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偿付原告借款125万元。
上海某药业公司先后四次向案外人沈先生借款共计125万元,定代表人周先生即原告个人向沈先生归还了该款,沈先生于2005年12月28日确认125万元给周先生。公司随后也出具《承诺书》,对向沈先生借款进行了确认。
原告周先生诉称,自己作为个人向沈先生归还了借款,沈先生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他。因此,要求公司归还转让借款12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不清楚自己是否向沈先生借款。对于《承诺书》盖有,并有周先生等公司成员签名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行使职权的是法人的。由于被告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的《》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财务部印章,被告的《承诺书》也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公章,因此,法院足以确认沈先生对被告享有的125万元债权真实、合法。现沈先生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通知到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原告据此享有对被告125万元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