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赠与合同案


  宋某与女友蒋某分手后,蒋将一辆轿车赠送给他人,并保留车辆使用权。后蒋某假冒宋某名义公证,将车辆卖给他人。宋某遂将蒋某、公证处和袁某一并告上法庭。12月1日,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于2004年3月购买了涉案车辆,共花费208718.48元。2005年1月10日,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签订赠与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恋爱三年,自2005年1月1日起分手,宋某将所属现代索那塔轿车一辆过户给蒋某,但使用权自过户之日起到2008年6月30日归宋某所有,违反协议,则蒋某付给对方15万元。第二天,被告蒋某假冒原告宋某名义,到被告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赠与,内容为赠与人宋某自愿将涉案轿车赠与给受赠人蒋某,过户费用由宋某承担。被告公证处未审核申请人身份,于同日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被告蒋某将公证书中自己的名字改为被告袁某的名字,并在改动处加盖伪造的被告公证处校对章,到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将轿车以赠与的方式从原告宋某名下转移过户到被告袁某名下。原告发现车辆过户情况后,以公证书未经其签字为由要求撤销公证书。2005年3月18日,被告袁某以购买方式将该车转移过户到案外人虞某名下,交易额为132720元。同时在当天,被告公证处也以当事人未在赠与合同上签名、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后虞某又以购买方式将轿车车转移过户到他名下。

  法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双方分手后签订赠与协议有效,被告蒋某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故原告作为赠与人,因受赠人被告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蒋某本应将轿车返还原告,但基于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事实,已构成返还不能,故被告蒋某应折价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具体损失可参照赠与物轿车的购买价值、使用期限等确定原告实际损失为184652.10元。被告蒋某以非法手段使车辆转移过户到被告袁某名下,故被告公证处对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相反被告袁某明知自己不是赠与物的受赠人,同意被告蒋某以自己的名义接受赠与物,且在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又将车辆以购买的方式转移过户给他人,导致车辆不能返还给原告,应与被告蒋某承担。法院最后缺席判决,撤销原告宋某与被告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184652.10元,被告袁某与被告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宋某对被告公证处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9305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蒋某负担8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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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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