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系加拿大国上市公司)。
被告: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被告:中国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公司)。
1994年1月15日,济南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卢堡)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加拿大卢堡以英文名称在该协议书落款处表述为“NOBLE CHINA INC.”,并由李聚顺签字。
同年1月30日,济南啤酒集团与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济南卢堡啤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2,99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435.4万美元,中方投资974,16万美元,占 40%;外方投资1,461.24万美元,占60%;任何一方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该合同上合资外方落款为“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For and on behalf of NOBLE CHINA INC.李吉祥Authorized Signature(s)”。
1994年4月12日,省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外经委)以济经贸投(1994)90号批复了前述合营公司合同、章程,颁发了外经贸鲁府济字(1994)0646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批准证书载明的合资外方为“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次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合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1994年4月10日,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卢堡)委托李聚全代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2,000万元。济南啤酒集团的收据载明交款事项为“项目投资”,交款人为“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21日,香港卢堡委托卢堡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卢堡)代为签署有关设备投资协议及代开信用证合同。随后,深圳卢堡与合营公司签订了设备投资协议并对外支付了约定的信用证项下款项558万马克。合营公司的收据载明的交款单位为“卢堡中国集团”。同年10月14日,深圳卢堡受香港卢堡委托向济南市啤酒厂以预付设备款为名电汇300万元人民币。1995年10月18日,深圳卢堡受香港卢堡委托再次向合营公司交付800万元人民币。济南啤酒集团承认收到上述投资款计 3,100万元人民币。
1997年5月6日,香港卢堡致函合营公司称,将在合营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名称由香港卢堡变更为中国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沿海公司)。同年5月8日,济南啤酒集团、香港卢堡和香港沿海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三方及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香港卢堡向香港沿海公司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同日,济南啤酒集团和香港沿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及附属文件的修改协议》,将原合营合同、合营章程及合同附件中的合营外方全部更正为“卢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合营合同总则部分和第一条及合营章程中的总则部分和第三条之中的原香港卢堡名称均变更为香港沿海公司。同年6月11日,济南市外经委以济外经贸投字[1997]79号批复同意合营公司外方转让全部股权。同年6月,合营公司换取了合资外方为香港沿海公司的营业执照。
香港沿海公司成为合营公司股东后,向合营公司认缴出资11,000,187.83美元。1998年3月24日,山东济南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998)鲁济二会验宇第165-8号验资报告,确定合资双方认缴资本全部到位。1999年10月,济南啤酒集团重新登记的名称为济南啤酒公司。
1998年12月,加拿大卢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加拿大卢堡在合营公司中的外方股东身份及其相应的投资,判决三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关于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及附属文件的修改协议》无效。
[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加拿大卢堡主张该公司是合营公司的股东,拥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举办中外合营企业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本案合资外方提交的商业登记证外方是香港卢堡,济南市外经委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合资方为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显然政府部门批准的合资外方不是加拿大卢堡。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资合同,合资外方是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有公司董事会授权,李吉祥签字。合资合同只有中文版本,应以中文为准。合资协议书及合资合同落款处的英文为授权签名章,而非法人公章,加拿大卢堡既没有董事会对合资项目的决议,董事会也没有授权,其以英文印章为据要求确认合资股东的理由,证据不足。在济南啤酒集团的可行性报告等一些文件中,出现了加拿大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卢堡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名称,但登记注册地均为香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不是加拿大卢堡的登记注册地,而这些合资企业文件的起草工作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均由合资中方济南啤酒集团担任,出现不一致,过错在济南啤酒集团。为解决名称混乱问题,1997年5月8日,合资公司各方在《关于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及附属文件的修改协议》中将合资外方统一更正为香港卢堡,不是加拿大卢堡。总之,除有意向性质的合资协议书出现过加拿大卢堡的名称外,其它法律文件再未有加拿大卢堡名称。事实证明,加拿大卢堡从未成为合资合同方。另一方面,加拿大卢堡所出示有关出资的证据看,该公司划到中农信证券营业部的资金,经查实是其存款,有催收利息的函件为证。从中农信北京证券营业部划到潍坊碱厂的资金是香港卢堡从中农信北京证券营业部的借款,有借款合同及措据为证。至于从潍坊碱厂划到深圳卢堡等单位的资金,时间均在1995年4月之后,但香港卢堡早在1994年2月就合资出资事项已与济南啤酒集团达成协议,并于1994年4月 11日开始注资,与加拿大卢堡所举的证据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加拿大卢堡作为上市公司进行合资重大事项,没有信息披露,没有出资会计报告,没有出资的证据。所以,整个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证明,加拿大卢堡主张是合营公司的股东,证据不足。(二)合营公司合资各方达成转让股份协议,经董事会议通过,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因加拿大卢堡不是合资企业的股东,而就合资企业的股份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起诉香港沿海公司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可。加拿大卢堡对其他三被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加拿大卢堡诉讼请求。
#p#副标题#e#[评析]
该案涉及加拿大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多个公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案情纷繁复杂。
加拿大卢堡主张在合营公司中有股份,属于权利确认之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卞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拿大卢堡应该向法院举证,相关证据包括两方面:一是其作为合资外方而应具备的合同等相应文件,包括进行合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二是其向合营公司出资情况。从前述案情看,加拿大卢堡只提交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济南卢堡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其它相关合同成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没有提供。通常,国际贸易之间的协议书属于意向性质,各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另行签订合同予以明确。作为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于加拿大卢堡是上市公司,公司的重大经营事宜还应该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加拿大卢堡提交了两份划款凭证。法院已经查实这两份划款均与合营公司无关,之外没有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证据。相反,合营公司从发展过程看,合资外方经过了由卢堡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卢堡、香港沿海公司等公司的演变,签订中外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合资外方名称变更、政府审批以及出资数额情况真实。这样,加拿大卢堡就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宫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