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未变更 按新法理赔难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自从新交通法出台后,由于保险条例和交通法的衔接问题而引发的机动车保险索赔纠纷越来越多。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本市首例因保险公司拒绝按新交法理赔而与肇事车主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7.2万元。
        据投保车主张女士称:她于前年购买了悦达轿车一部,同年12月,她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并支付了有效期为一年的保险费。去年11月,在101公路,她丈夫驾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三轮车驾驶员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怀柔交通队认定由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经交通队调解,她与张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她向死者张某的亲属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等14.5万元。而保险公司在审查理赔单据后,只同意赔偿她赔付的部分损失,而不同意在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赔偿金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为此,张女士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损失险金额10万元。
        保险公司解释说:他们签的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其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车辆给予赔付。由于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出台后,我公司曾登报宣传,如投保人要求按新交法索赔,要增加一定的保费,但张女士未增加保费,因此我们只能按原合同赔偿。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后,在保险期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现保险公司核定     赔偿金额为7.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张女士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投保时,应对其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有足够的了解,“新交法”施行后,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故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新交法”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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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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