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约定理清车险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汽车销售商和车主因购买汽车保险而产生的纠纷,近日市法院严格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理清了销售公司和车主的责任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商,去年5月,该公司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朱先生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得利卡”dn6493k汽车一辆,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由销售公司办理汽车保险的一切事宜等。合同签订后,销售公司即按约为朱先生办理了按揭贷款,同时办理了3年的汽车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办完相关手续后,销售公司要求朱先生向他们支付保险费1万8千多元,但朱先生认为公司办理的保险费价格太贵,而且一保就是3年,让他无法接受。而公司则称,办理3年保险是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至于保险费,价格是保险公司所定,汽车销售公司是无权更改的。双方由此争执不下。
朱先生自己买了一份1年的汽车保险,坚决不肯支付销售公司的保险费。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先生支付他们已经代付的保险费。
法院认为,朱先生与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公司方代办车辆保险事宜,因此朱先生应当按约向公司支付公司方已经垫付的保险费,而被告朱先生认为保险费过高的意见,不能成为他拒付保险费的理由。但是,合同仅仅约定了代办一年的保险费,销售公司未经朱先生同意自作主张办理了3年,另外两年的保险费不应当支持。至此,法院判决朱先生应支付销售公司代办的1年保险费,计5773元,其余两年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