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进网许可证 电信合同判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未办理进网许可手续就销售国家特种经营的电信产品,又因付款问题闹上法庭。3月17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台电信买卖合同案,并最终判决买卖双方合同无效。
        2001年10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创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创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威通网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创圣公司向威通公司销售各种型号从台湾进口的surecom牌交换机、路游器和模块等,共计价款151907美元(折合人民币1259309.03元)。北京威通公司为此支付了各种报关费用,含进口关税、增值税、保险费及报关代理费等共319542.25元。创圣公司在销售给威通公司上述产品的过程中,未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同时亦未委托威通公司办理。威通公司至今已支付了该合同销出部分标的相应货款349042.16元。创圣公司以对方未支付其余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威通公司给付货款和逾期付款罚息等费用。威通公司立即提起抗辩,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剩余的货物,要求创圣公司赔偿关税等经济损失351542.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创圣公司与威通公司书面形式签订的电信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交换机、路游器、模块等),均属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卖方必须办理进网许可证的相关产品。创圣公司在销售给威通公司上述产品的过程中,未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也未委托被告威通公司办理。因此,创圣公司与威通公司签订的电信设备买卖合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创圣公司对无效合同负有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威通公司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原则,创圣公司和威通公司应该分别将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无必要返还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创圣公司与威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威通公司退还创圣公司价值910266.86元的库存产品,同时创圣公司赔偿威     通公司报关等费用31954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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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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