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铁法院成功调处首例涉及渝怀铁路建设工程合


         2002年7月9日,铁路法院法官依法妥善调处怀铁总公司管内首例涉及渝怀铁路工程建设的案。
        2001年3月、4月、7月,原告涟源二建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四工程公司签订了四份新建渝怀线第三十九标段临建、涵洞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原告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明确、明显偏低为由,向怀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国家有关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标准,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667279.36元,已计价而未付的工程款44666.46元,退还多扣原告的材料款14678.50元,共计726624.2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中铁四局四工程公司应诉,举证辩称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渝怀铁路贯穿、黔东、湘西,辐射川东、鄂西、桂北。它的建设对周边市县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能否及时、公正审理好本案,关系到渝怀铁路承包工程队施工队伍稳定和渝怀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院长许峻要求审判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出的《发挥审判职能,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通知精神,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出发点,妥善处理这起怀铁总公司管内首例涉及渝怀铁路工程建设的合同纠纷案,确保渝怀铁路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先后五、六次或直接、或通过律师找到该院领导、庭长以及办案法官,要求出去坐坐,谈谈。某当事人甚至专门在怀化某律师事务所聘请一名律师来打通关系。法官们深谙其中的含义,象往常一样,牢固树立法官职业道德观念,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自始至终未接受请吃、请喝、请玩,坚持不受干扰的开展了工作,保证了公正与公平。同时,为了不影响渝怀铁路施工部门的施工进度,法官们急他人之所急,积极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使最终结案的时间只用了43天,比原本半年的审限提前137天。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均存在漏洞,且主要证据不充分,各自应承担     相应的过错责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抓住这一关键点,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质保金共计200000元。
        调解结案的第二天,原告代理人在拿到被告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100000元后,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旁听席上有一对包工头父子。父亲说,原以为铁路法院会偏袒内部单位,打算处理不好就与对方同归于尽。现在他们的问题通过法律程序公正解决了,我们自己的问题也好办了。
        针对被告在本案中,从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施工队管理方面的漏洞,合议庭及时提出了司法建议。王惠祥庭长专程到该公司渝怀工程指挥部,以为基础,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干部、职工上了一堂法制课。该公司表示要吸取教训,加强管理,确保承建的渝怀铁路工程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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