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为某财务公司,被告为某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某财务公司电脑系统的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的电脑软件应当满足原告现行所有业务处理的要求,提供的工具软件应适应将来业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合同规定了开发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原告应提供三名电脑人员协助开发,提供开发所需要的环境和住宿条件,被告以两名系统分析员和三名高级程序员参加开发,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订立以后,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并派出了三名电脑人员,主要任务是把原告业务上的技术要求传递给被告,为开发提供必要协助,以及为接受系统做准备。在系统开发出部分后,双方进行了认定,约定由被告继续将后续部分开发完毕。但是由于被告并未派出有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承担开发工作,且到位的开发人员又频繁调动,导致开发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年底前,被告在未开发出标的物系统软件的情况下自行撤走全部技术人员。嗣后,双方多次以传真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事宜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0万并赔偿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不配合合同的履行,导致合作开发失败。我方撤走人员是因为我方认为后续开发中存在技术上无法完成的困难,损失不应由我方独自承担。
[法院的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但是该合同为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而非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20万元并交付违约金5万元。
[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
1、本案中被告败诉的主要失误在于他未能依法履行自己作为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所负的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基本义务。而且被告未能完成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存在过错,主观努力程度不够。本案中项目开发失败不存在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中被告败诉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他故意混淆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委托开发技术合同,而非合作开发技术合同。原告作为委托人不参与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因此原告起诉时,被告辩称原告不予合作导致开发失败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作为研究开发方,在委托方没有施加干扰的情况下,应当独立自主地完成开发项目。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要明确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若当事人主观上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而且客观上所开发的项目也存在足够的难度致使开发失败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若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导致开发失败的,则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1、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更要明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那种虽然在开发中提供了资金、设备、人力但并未参加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开发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
2、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第331条和33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要履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加以细化。比如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成果的具体标准、履行期限。计划、进度、方式、地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开发项目中某些关键术语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以及的计算方法等等。将上述内容明确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责任,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4、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在日后纠纷产生时能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技术开发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过错,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当事人就不应无休止地挑剔对方履约缺陷,动辄不加区别地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开发失败的风险已经出现苗头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6、在实践中,大部分委托开发合同投入多,规模大,周期长,难度高。为了避免开发的失败和失败后的纠纷。委托人应事先作好选题工作,避免草率签约。在合同的设计上要与研究开发人友好协商,最好能够分步实施,加强中间环节的监督检查,作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后续科研方面的论证。
7、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明,自己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等,从而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