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随意改合同 弱女子奋起讨公道
捧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刘文秀百感交集,那片倾注了她一家人多年心血的山林,几经周折,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
1991年12月26日,刘的丈夫后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即从1991年12月26日至2011年12月26日,双方对山林的承包范围、如何绿化、如何砍伐成材以及如何均分受益等进行了约定。1992年1月9日,公证机关对此合同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后某夫妇即对山林进行了管理和绿化。1993年9月,后某去世,管理山林的重担,压在刘文秀一个弱女子身上。
2002年4月2日,村委会对刘文秀承包的山林进行重新发包。李某等中标后与村里签订了15年的承包合同,并于2002年5月9日办理了公证。刘文秀异常愤慨,她向所在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与李某等签订的合同无效,由自己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
一审中,村委会称,山林重新竞标前,刘文秀已表示不再承包山林。2003年7月,刘在接受公证人员访问时,也作出过同样表示。且刘申请撤销村与李某等签订的合同,超过了1年内应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刘文秀对此作出反驳,称自己并未表示放弃承包,也曾及时要求撤销2002年5月9日的公证,2003年7月31日公证人员来时未出示证件,她当时错误表了态。一审法院最后认为,村委会与李某的合同有效,刘文秀2003年9月29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超过了应在1年内行使诉权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刘文秀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7月21日,公证机关证明,因当事人隐瞒了山林二次发包的事实,才给办理二次公证,并最终撤销了2002年5月9日的公证。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村委会主张刘文秀放弃承包权的证据不足,其与后某的权利继承人刘文秀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村委会与李某等签订的承包合同因侵犯刘某的承包经营权而无效;因刘提起的是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而非行使撤销权,故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刘文秀在 法定期间起诉,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
市中院很快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刘夫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由刘文秀与该村继续履行合同;村委会与李某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