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金是否已经核减存在争议,民事证据盖然性理论来定夺。11月1日,省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项某货款4675元。
被告王某于2008年8月开始向原告项某订购编织袋,并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之后,双方一直存在业务来往,原告送货到被告处,货到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给原告。2008年12月8日双方结帐,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769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9年10月16日原告收取被告2000元货款,双方之间又发生了两笔业务,最终被告实欠原告货款5675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将2008年8月的1000元定金核减,被告实欠货款4675元,其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当时出具的收条。原告则认为该1000元定金在双方之前的结算中已经结清了。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拖欠原告项某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被告法庭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均是做了较长时间生意的人,按照常理,如双方确实已经对1000元定金进行结算,要么是原告收回收受定金的收条,要么是在双方结算的单据上注明已经结清定金的事项,但该案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依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法院有理由相信该1000元定金双方在诉讼之前并未处理,即该1000元定金应当从被告的欠款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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