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故被中止 所欠工钱判兑付


         中国法院网讯  一份未到期的索道运矿合同因故被中止,违约方非但不赔偿承运方的经济损失,连前期的万余元工钱也迟迟不予兑付。省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月12日依法判令被告张红宾、张建峰支付原告胡根学工钱及经济损失费共计20965.96元。
        原告胡根学和被告张红宾、张建峰均系灵宝市豫灵镇人。2002年6月8日,胡根学与张红宾、张建峰签订了一份索道运矿合同。合同约定,由胡根学投资在位于该市河西林场的坑道建一条索道为张红宾、张建峰运送矿石,双方商定每月运矿400吨,每吨运费20元,索道所有权及管理权归胡根学。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胡根学投资架设一条索道,并向河西林场交纳植被恢复费2000元,于2002年7月21日开始运矿。同年8月10日,因张红宾、张建峰内部原因停止采矿,致胡根学无法运矿。9月26日经结算,两被告应付原告胡根学运矿费11465.96元,两被告即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因无法运矿,2003年11月初,胡根学向张红宾要运矿费未果后将索道拆除,并付给其工人15个月索道看护费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根学与张红宾、张建峰签订索道运矿合同,由于二被告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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