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依法解除合同 挂靠车主无奈输官司


         中国法院网讯  2005年,车主王某将自有车辆挂靠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2007年9月,王某告知该运输公司将车转卖给他人,但双方并未实质解除挂靠合同;日后,该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并支付所欠有关费用。2月15日,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挂靠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运输公司胜诉,被告王某支付所欠运输公司的有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挂靠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将其个人出资购置的圣岳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4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原告为被告王某车辆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便利;被告王某每月27日前向原告交纳主管部门收取的各项规费、税费,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合同期内,如被告不按约定交付费用,未经原告书面同意擅自转卖、承包、租赁车辆等,原告均有权与被告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07年9月,被告王某找原告运输公司协商解除挂靠合同关系,原告未予同意,但被告王某在未与原告运输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31日将挂靠车辆卖予他人,并从10月份拒绝再向被告交纳各费用。为此,原告运输公司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原告在庭审后,放弃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可予解除。被告王某主张已于2007年9月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已将挂靠车辆出卖,因被告王某在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时既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亦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故双方的挂靠合同在依法解除前,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和各项规费等,被告主张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后即不再承担该项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所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2007年10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拖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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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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