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越权签合同被判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一村主任越权同农民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被省法院判决无效,并且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农民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立勇于2000年3月以竞价承包方式取得被告新丰村委会480亩土地承包权,并签定了3年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至2002年10月,原告与该村委会书记、主任将合同续签一年,并直接在原合同上修改承包时间,其余条款未修改,但被告新丰村委会主任明确告知原告该合同的续签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自己无权签定。同年12月村民大会决定与原告解除续签一年合同,并下达书面通知,于2003年1月1日将土地以公开竞价方式发包给其他村民,2003年1月21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主任和书记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其行为已经超越权限;同时,根据50条规定,签定合同时,原告明知法人或组织一方代表人无权或越权签定的合同应排除在有效合同之外,故原告与村委会所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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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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