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房主出售房屋的授权终止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购房合同。日前,西城法院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返还收取的购房定金5000元。
原告李先生将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称, 2005年9月20日,其通过广告找到被告,希望购买该公司广告刊登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该公司介绍说房主已委托他们出售此房,且该房为双气,即天然气和暖气,并带其参观了房间,于是李先生缴纳了5000元定金。此后,李先生了解到,被告没有委托权限销售该房,且房屋不通天然气,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原告通过电话要求该公司带领其看房,公司安排人员带其看房后,原告于9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双方约定原告在9月24日前补齐购房定金6万元后,公司保证所购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款,应视为原告违约,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9日,被告与赵某签订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协议,约定赵某委托被告代理出售位于西城区某小区的楼房一套,期限为3个月。之后,双方约定续租2个月,并约定到9月9日此房未售出,租金不退,合同自动解除。2005年9月底,赵某一家已通过中大恒基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卖与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曾获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代理其出售房屋,但代理协议已于2005年9月9日期限届满,该协议自然终止。被告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于9月20日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合同,该代理行为未经诉争房屋所有人的追认,为无权代理,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法院网·逸馨 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