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招标贿买者中 八百村民主张合同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在投标前,投标人张立新采取贿买的方式要求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原告张小宁等820人得知真相后,起诉被告塘前乡塘前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张立新,要求依法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在投标前,第三人张立新采取贿赂投标人张桂生、张祖汉,并与其它投标人串标等手段,使投标人张桂生、张祖汉及其它投标人弃标,而仅由第三人张立新一人以每亩12元超低价中标。被告在招投标后即与第三人张立新非法签订了《塘前村林木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书》。
        原告认为,第三人张立新采取贿赂、串通其它投标人的手段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于非法损害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返还原告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
        被告辩称,合同系前届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被告在2003年后才知道有该项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细节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述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作为本村村民有权经营本集体组织的山场,被告有权对集体财产作出处理;第三人与被告是根据林改精神,在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以12元/亩中标,不低于被告组织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的12元/亩的标底;招标公告张贴后,其他投标人认为风险太大,才弃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小宁等820人共同推选了四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原告申请了收受贿赂的投标人张祖汉、张桂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张祖汉当庭作证,陈述了自己在收受了第三人张立新1000元后,根据第三人的要求弃标的事实。证人张桂生也陈述了第三人向他行贿1000元后弃标的事实。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召开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属被告集体所有的冯地坑2377亩山场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本村村民,并将发包山场经营管理权的相关内容张贴了通告。被告还成立了评估小组     对该山场进行价值评估,村委会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标底为12元/亩,并予以公告。被告的招投标通告张贴后,张立新、张汉茂、张祖汉、张水林、张桂生等5位村民报名投标。张立新在招标前送给投标人张祖汉、张桂生各1000元,并要求他们弃标。2002年元月15日在投标会上,张祖汉等四人放弃投标,第三人即以每亩12元的最低价标得该山场承包经营权。当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塘前乡林木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书》,第三人支付了转让费28524元。2005年6月份受贿人张祖汉、张桂生泄露了其在收受第三人1000元后弃标的事实,而引发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采取贿赂方式串通其他投标人,使其他投标人在招投标前弃标的手段,从而以被告公布的最低价取得承包经营权。第三人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原告以该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等人在2005年6月才得知第三人系采取贿赂其他投标人使其弃标的手段,取得承包经营权,同年8月13日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连城县塘前乡塘前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张立新签订的《塘前乡林木经营管理权转让合同书》无效;该山场经营管理权由被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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