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庆法院审结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村委会土地租赁案,确认该合同部分无效,并对合同有效部分予以解除。
2004年5月,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出租给李某非耕地20亩用于畜牧养殖,租期30年,租金共计9万元。6月,李某申报的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得到旧县镇政府批准。后李某在建设厂房过程中,延庆县水资源局经现场勘查,认定李某拟建的同鑫园畜牧养殖小区使用的20亩土地中占用了部分河道,妨碍了河道的正常行洪和河道稳定,违反了水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交涉未果,2005年底,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村委会返还所收租金9万元及推地费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村委会辩称,村集体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我村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的,且已上报有关部门,所以该合同内容合法,订立程序符合规定,李某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提供给李某的租赁物20亩非耕地中有8亩多土地占用了部分河道及白河干渠管理范围。显然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涉及河道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原被告明知租赁合同中涉及河套、干渠范围内的土地,而签订租地合同,显然存在共同过错,为此双方对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应负同等责任。鉴于李某缔约目的是拟建畜牧养殖小区,该建设项目应符合一定的规模,而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有三分之一以上无法使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
法院网·刘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