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成年财产赠他人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部分无


         5月19日,省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无效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黄某父亲生前与原告叔叔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一半住房的部分无效,这一半住房归原告继承、所有,以作为原告的生活所需。
        原告黄某出生于2002年2月28日,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由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60元。但原告父亲从2005年4月起就没有再付分文抚养费给原告。去年8月9日,原告父亲知道自己身患重病将不久于人世,便与原告叔叔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几乎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原告叔叔。8月20日,原告父亲病逝。
        此后,原告遂以父亲的赠与行为是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判决父亲生前与叔叔签订的赠与合同部分无效,并确认父亲住房的三分之二归原告继承、所有,以作为原告的生活所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18周岁前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且原告和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原告父亲的赠与行为剥夺了原告健康生存和受教育权益的必要物质保障,逃避了应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