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判一起黄金周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十一”旅游黄金周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宣判,北京绿茵山庄(以下简称绿茵山庄)获得赔偿12300元。
        2004年2月,绿茵山庄诉至法院称:绿茵山庄与市花园旅行社(以下简称花园旅行社)于2003年9月27日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绿茵山庄为花园旅行社提供住宿标间。协议签订后,绿茵山庄按约定为花园旅行社保留了足够的房间,但是其未能按约履行足额入住义务,花给绿茵山庄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花园旅行社赔偿36300元。
        花园旅行社认为,双方签订的不是旅游协议而是住房协议。既然未入住到绿茵山庄,未交付定金,住房协议即未成立。花园旅行社2003年10月7日电话通知绿茵山庄不入住其山庄。
        北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北京绿茵山庄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绿茵山庄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绿茵山庄与花园旅行社签订的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的实际情况;且即使存在入住前进行电话确认的惯例,也不能以该惯例否认合同的效力,现花园旅行社未依约入住绿茵山庄,构成部分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绿茵山庄造成的损失,即花园旅行社完全履行协议后绿茵山庄可以获得的收益中减少的部分,对绿茵山庄要求花园旅行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天津市花园旅行社赔偿北京绿茵山庄经济损失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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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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