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脑不清爷爷售房 奶奶状告孙女诉请合同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头脑不清的爷爷在孙女的糊弄下与孙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得知这一消息后,奶奶却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该合同无效。今天,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宣判。
去年4月,周瑾与爷爷周海涛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让爷爷将自己位于本市柳营路上建筑面积40.19平方米的售后公房转让给孙女,转让价款为29万元,并办理了房地产交易登记。奶奶张玉仙得知此事后认为,孙女系哄骗爷爷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在审理中,奶奶张玉仙首先要求法庭对老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再来处理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宜。同时,该案第三人即原告之子、被告之父周龙祥提出,系争房屋原为公有房屋,以“九四方案”购买为售后产权房,当时他也是该房屋同住人,父亲处分系争房屋时,未征其同意,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产权归父亲周海涛所有。
周瑾则认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周海涛与自己签订买卖合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已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确认,房屋实际已交付,自己房款也已付清,故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原为周海涛承租之公有房屋,1995年3月,周海涛委托周龙祥以“九四方案”购得,产权登记人是周海涛。审理中,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周海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周海涛因患有脑血管病导致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鉴定结论中并未明确指明其在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据病史过程、群众自治组织在鉴定过程中出具的证明、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再结合生活经验的一般法则,即老年痴呆症等此类疾病均存在一定时间的潜伏期,被告也 不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相应房款的事实,故法院判决如下:一、周海涛与周瑾签订本市柳营路上建筑面积40.19平方米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周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海涛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