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们在起草时,坚持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只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尽可能地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例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却采用了口头合同,只要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借口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主张合同未成立。至于“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了主要义务,其中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就可以主张合同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