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的领导,我们公司有几位员工已经工作了一个多月(最多已经三个月了),通知他们签订,竟然都不愿意。我担心以后他们离职的时候会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