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书面承诺是否属于物业合同内容


  龚:

  我所在小区公开招聘物业服务公司,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后,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又自行对一些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可又不履行,业主意见很大。物业公司称自动作出的服务承诺不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履行。请问,业主能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作出的服务承诺吗?

  读者 李秀江

  李秀江读者:

  《》第35条规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对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服务承诺,虽不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也应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则构成违约,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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