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的类型


  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是无名合同,笔者认为此概念已经很周延。但哪些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尚须进一步探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所涉及合同的种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名合同的类型加以界定。这对于更加深入地了解无名合同的特征,正确适用法律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对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进行圈定。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名称的有37个合同,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对《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17个典型合同。但是,经济合同法在第8条中列举的9个最常见、最广泛的典型合同中不包括合同、农村。根据民法通则第27条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第53条关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联营合同、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其名称、调整范围及平衡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处理原则,使之更符合典型合同的法律特征。

  因此,联营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应圈人有名合同之范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规定的也应属有名合同。

  其次,分析无名合同的类型。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法律将典型的常见而广泛应用的合同加以明文规定,使市场经济主体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所能产生的后果及纠纷事先可以预见、预防,使合同订立得更加规范,并注意合同的成立要件,以使订立合意之初的“一定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无名合同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扩充的合同。法律不可能把全部的可能发生的合同都用明文规定下来。从数量上看,诉讼到法院的有名合同类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70%,无名合同类案件约占30%。但从个体合同种量上比较,就已发生的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种量上大致相同。由于无名合同具有主体多元,标的物广泛又不断充新、法律关系复杂、元相应的法律规定,类型不断增新之特点,所以有必要对无名合同的类型进行概括地划分,以便有针对性的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