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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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如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供电。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诺成性的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况。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应按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提前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一)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履行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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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依约定。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期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期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5、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租赁关系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关系是租赁关系实现的保证。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租赁物是依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是经出租人干预选择的。

  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金收取权和请求返还权。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出租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的义务;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的义务;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义务等。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负有按约定交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维修等义务。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亲自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交付工作成果,并保证符合质量要求;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等。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提供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验收工作成果;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等。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其签订方式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不变更计划,否则应增付费用;按约定支付价款等。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通知并接受发包人检查工程;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负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等。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能再分包。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条款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票款,持有效客票乘运;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按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遵守安全规则等。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运输和安全的重要事由和注意事项;按约定的时间和班次将旅客运达目的地;不擅自变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等。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及货物的有关资料;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作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等。

  2、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可以变更、解除运输合同,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承运人的原因致使货物灭失、短少所受的损失等。

  3、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货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等。

  4、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因托运申报不实或遗漏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对托运人未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或安全包装的,拒绝承运;对逾期提货的,收取逾期的保管费;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宜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或变卖货物,提存价款等。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拥有不同运送方式的企业为一方衔接地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旅客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十、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等。 2、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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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按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并支付使用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资料、进行指导、承担保密义务;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和承担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其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该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等。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析报告等工作成果的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资料、数据;接收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等。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的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合同的要求等。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委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按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等。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等。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期届满时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等。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告知保管物品的有关情况;支付保管费;声明贵重物品;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等。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验收入库仓储物;安全保管;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及时通知存货人;储存期间届满时返还仓储物;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说明保管物性质;支付保管费及各种费用;按时提货,否则要加收仓储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受托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尽力办理委托事务;向委托人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等。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付报酬等。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义务包括:负担费用;妥善保管委托物;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行纪人应按委托人对价格的要求办理受托事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低卖或高买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经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有效。委托人指定价格,经纪人高卖或低买的,可依约增加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又协议不成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及时取回不能卖出或者撤回出卖的委托物;支付报酬。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但可以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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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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