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价格已不再是商家制胜的唯一法宝,精明的商家纷纷展开了“服务质量”的大战。
有偿合同
别的不说,单这家电行业的服务就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先是“传统服务”型—及时的售后安装、免费保修、终身维护服务,接着延伸到“顾客满意服务”型—要求服务人员上门须先出示服务监督卡、穿套鞋、电话回访,制定修理时间等,以保障免费服务的质量,将售后服务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众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越来越注意售后服务,有的甚至将拥有何种服务作为其选购商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然而,商家承诺的保修服务、消费者看重的免费服务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呢?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商家与消费者却各持己见、众说不一。
门头沟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计算机软件,总价款为4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三年的免费维护期。甲公司在使用该批软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并要求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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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给予技术支持。但是,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传真后,认为计算机出现的问题不是自己提供的软件问题,而是计算本身的硬件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故未派人到甲公司检查,也未向甲公司说明情况。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万元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给付尚欠货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卖方不履行免费服务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方面产生重大分歧。原告乙公司认为,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代表了大多数商家的意见。商家们列举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一、世界上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负义务的权利。对无偿服务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履行是自愿,不履行是权利。双方虽然约定了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但因为这种服务是无偿的,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等的,提供服务的一方提供服务是自愿的,如果不提供服务对方也没有什么损失,因为对方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仅管是当事人约定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种约定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二、不履行无偿服务的约定,受损害的首先是承诺提供服务一方的声誉。所以不履行无偿服务的约定,承诺一方必然有更大的损失或者更大的无奈。按照公平原则也不应确定拒绝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反,被告甲公司却认为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代表了大多数消费者的意见。他们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卖方承诺有三年的免费服务,双方又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这就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卖方的主要义务,如果卖方不履行该义务,就应视为违约。
有偿合同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乙公司承诺甲公司的三年免费服务应为乙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传真后,未及时对其出售的软件进行检查,也未向甲公司说明情况,其行为属于履行义务有瑕疵,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有偿合同中违反无偿服务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无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愿利用自己的特长免费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帮助,以解决对方当事人的需要。在有偿合同中,有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无偿的技术或劳务服务,以满足对方的需要。在本案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乙公司拒绝提供该服务时已明显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理由如下:一、写入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合同条款,不应以有偿无偿来划分是否是合同条款,在这一点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样的。无偿服务既然列入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以是否有偿来确定是否违约,而应按照是否全部履行来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条款就是违约。这也是符合严格履行的合同原则的。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坚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则。任何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都构成违约。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仅管是无偿的,可一但写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头承诺一样对待了。因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相当慎重的,每个条款之间都有一定的关联,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义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使是无偿的义务,也会打破同中的这种平衡性,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但是,应注意本文中讨论的这种违约责任仅限于有偿合同,因为合同性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单纯的无偿服务合同,即使构成违约,也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