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就不能留置该物,例如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在定作人不给付加工费时,承揽人就不得留置承揽的标的物。这并不是否定了留置的法定担保性质,而是债权经协议自愿放弃留置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与债务价值相当的物作为担保。
合同法律实务
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定金、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争议
仲裁与诉讼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涉外投资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