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如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根据此规定,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没有过错的,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具有哪些过错才承担责任呢?有两种过错,一是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为之担保;二是担保人对无效主合同的成立起过作用,如起过中介或者其他促使主合同成立的作用。应当说明的是,担保人的这两种过错并不是造成主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就是说,担保人的过错与主合同无效没有因果关系,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主合同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因而担保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于主合同当事人来说要小的多。那么,担保人到底承担多大的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理由是,主合同无效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的过错,担保人也有过错,三方均有过错,按均分计算划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一。需要说明,一是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一律都按三分之一划分,特别是在主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份额相比债权人或债务人来说应当少得多。二是作为上限的三分之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全部债务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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