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责任


  李某欲开办公司,通过好友赵某向其亲戚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赵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字据上签了字。一年后,李某恳求张某将还款期推迟一年,张某提出加收10%的利息,李某应允。李、张重新写了借款字据。事后二人通知了赵某,赵某虽心存不快,但碍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勉强口头同意。后来李某的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款,张某无奈将李某和赵某一同告上法院。

  赵某向海淀148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解答】先从赵某最初为债权人张某提供的担保说起。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开办公司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借款合同(写了字据)。李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字据)中虽然没有具体有关保证的条款,但赵某在借款合同(字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赵某最初为债权人张某提供的担保合同是成立的。如果此时发生债务人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可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了。

  但是李某和张某在一年后新的借款合同(字据)中,对合同内容作了修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李某和张某在新的借款合同(字据)中,加收了10%的利率,延长了一年的还款期限。这些内容的变动都属于对借款主合同的变动。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变更借款主合同的行为只是事后得到赵某的口头同意,赵某并未在新的借款合同(字据)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或作出书面承诺,因此即使债权人诉至法院赵某也不必担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为自李某与张某订立新的借款主合同之时起,赵某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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