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存单体现了两种合同关系。存款人取得存单后拥有两种权利,即依储蓄合同的付款支息请求权与依奖券合同的中奖时奖金、奖品给付请求权。前者是主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后者是从合同,以前者的存在为条件。
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存单中奖权转让适用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或归存款人或归受让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中奖权的归属适用“从随主”原则,即从合同权利随主合同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笔者认为,这一通论对奖券合同的独立性认识不足,系套用债法理论“从随主”原则所致,保证合同与被保证合同是典型的主从合同。下面结合这对主从合同谈谈奖券合同的独立性及“从随主”原则的不适应性。
一、奖券合同的成立有其独立的基础
保证合同成立的目的完全在于支持被保证合同的成立,以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信心,保证合同本身没有独立的目的,且债权人取得保证人的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亦无对价。存单中的奖券合同则有明显不同。
首先,奖券合同表达了存款人的博彩目的。
其次,奖券合同的存款人为奖券合同的成立付出了对价。有奖储蓄一般分为有奖有息与有奖无息二种,有奖有息的利率比正常利率低。银行通过不付息或少付息使存款人变相支付了对价。
奖券合同与保证合同虽然都为主合同而设,但其与主合同的依赖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有其独立性。
二、奖券合同成立后对储蓄合同的履行没有经济上支持的价值
保证合同与被保证合同联系密切,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财产构成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这种关系从保证合同成立时到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时止。这种密切联系必然要求债权人转让主合同权利应将从合同权利一并转移,以实现债权人、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奖券合同成立后对储蓄合同的履行没有经济上支持的价值。相反,银行更希望没有这个奖券合同,这样银行就不必向中奖人发奖金、奖品,自己多得利益。从利益的角度分析,奖券合同对储蓄合同的经济支持只是在合同成立时,通过奖券合同的诱导,促使存款人设立主合同。
三、“从随主”原则的立论基础有相对性
保证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学者、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立脚点,概括出债法领域权利转让的“从随主”原则,但也有例外。我国发行彩票时间比较晚,对彩票或奖券研究比较薄弱,在处理涉及主从关系的奖券合同纠纷时,不恰当地套用“从随主”原则就难以避免。
1、“从随主”原则的适用违背了合同行为应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奖存单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票面标明的价值,二是中奖机会。存单所有人转让存单一般是以票面标明的价值与他人等价交换,而存单票面价值与中奖机会两种利益又没依存关系。当存单所有人对是否转让中奖机会并无意思表示时,“从随主”的适用,必然剥夺存单所有人对中奖机会的意思自治。
2、 “从随主”原则的适用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等价有偿基本原则。奖券合同成立时存款人付出了对价才获得中奖机会。“从随主”原则的适用则导致受让人未付出对价即可获得中奖机会及中奖后的丰厚利益,这对存单所有人来说是明显的不公平。
3、 “从随主”原则的适用意味着国家剥夺了存单所有人对赌博后果所应享有的权利。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奖券合同中奖权的转让不适用“从随主”原则。
实践中对适用“从随主”原则的缺陷还是有一定认识。有些案件适用了公平原则解决纠纷,结果是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各打五十大板。应该说这种做法注意到了中奖后利益的调整,比“从随主”原则的适用更有合理性。但此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其前提仍是肯定了中奖权的无意思表示下的转让。
由于奖券合同有独立性,合同中奖权转让就应适用独立合同转让的一般规则,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转让中奖权的,按权利已转让处理,当事人未约定转让,应视为中奖权仍为原存单所有人所有。这种适用方法的理论依据就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发生冲突时,小原则应服从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所有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既要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又要维持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就是说,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究信用,信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随主”原则的适用使当事人利益达不到平衡。“从随主”原则是债权转让的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低位的概念,二者相矛盾时,应放弃小原则的适用而追求大原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