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履行纠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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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9月,在本镇副镇长阳学强介绍下,仙桃市长土尚口镇黄旺村与该镇养殖大户杨友金签订了一份合同:黄旺村将村小学及校边近30亩田地承包给杨,用于种草养羊,租金和承包费一年共5000元。

  双方的初衷是:黄旺村希望通过招进能人促进村里产业结构调整,带动村民发展养羊业致富;杨友金也打算用种草养羊这个新项目多赚钱,早日致富。

  本来是“两好合一好”的事,但结果却出乎双方意料之外。

  合同签订后,杨拖着12只羊到了黄旺村。秋播时,杨认为目前的羊少了,便在地里栽上小麦和棉花,想以短补长。于是矛盾就来了。黄旺村民认为:既然是种小麦,以这么优惠的条件招外村人种不如村民自己种,部分村民为此找村干部“说理”。村干部们为此开了两次会,在做村民工作的同时,对杨友金的为人和经营能力进行了调查,“在确认杨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决定引进另一外村农户养殖大雁鹅。于是,杨被迫迁出学校,在校外搭了个屋居住。今年5月,村里找杨要交500元钱。本来对被“赶出学校”就有意见的杨友金说,合同上写明除承包费外其它任何费用可以不交,而且村里同意今年的承包费可以缓交的,便不愿交。村里仍强要他交,并规定了最后期限。杨却在交承包费的最后期限的头天晚上,偷偷地收割了大部分成熟的小麦,带着12头羊一道悄悄地离开了黄旺村,一去不复返了。

  结果,村里除收了杨1000元押金外,没收到一分钱承包费,还要做工作,将田包给其他村民。杨也只得“将种羊作肉羊的价格卖掉”。双方损失均颇大。

  对于谁不按合同办事,黄旺村干部和杨友金双方都向记者陈述了各自的“版本”。

  8月11日,杨友金专程从打工地———荆州市区来到武汉,在编辑部诉说了自己的遭遇:“村里不按合同办事,还逼得我无家可归。”他说,当初自己把原来的房子都卖了,确实是一门心思想在黄旺村搞好种草养羊的,但“村主任沈红兵的亲戚想借学校养大雁鹅”,自己被村里“强行赶出了学校”,使自己的发展计划“大受挫折”。同时,村里说好不收其它费用的,但还是逼着他交钱,还动手打人。他已经挨了几次打了,“被搞怕了”。他是怕挨打才离开黄旺村的。自己买种羊和种田共投资了1.6万元钱,怎么会轻易离开呢?再说,还有“好多麦子和棉花没收哩”。“不是万不得已,谁愿意过这种到处流浪的生活呀?!”杨友金的这种说法令村干部大呼“冤枉”。9月10日,正在汉江堤上带领村民防汛的黄旺村委会主任沈红兵,听说记者来调查,忙赶回来。他气愤地说:“姓杨的说的没有一句是真话!”据沈介绍,当初把杨引进来,确实对他抱有希望。为此,村干部还“好不容易做通村民的工作”,调出田来让杨种草。可杨不种草,却种麦,村民意见很大。“我们发觉杨没有发展种草养羊的实力”后,才决定将学校租给自己的亲戚养大雁鹅的。“他的租金比杨还高些”。为此,村里还提出三条解决办法要杨选择,杨选了第二条:村里在校外给他建住房和羊舍,年租金500元。后来村里向杨要的,“就是这500元租金”。说到他动手打人的事,沈解释说,打人的事是因村民的早黄豆受到杨的羊危害才引起的,自己“根本没打杨”。杨偷偷跑走,是“因为自己没有能力,又不想交承包费”。

  种种迹象表明,当初双方决定合作时,还是有诚意的。签订合同时,杨还请了位“司法的同志”来,合同签订前后,村干部更是“围着杨团团转”。然而,还未到一年,合同为什么会成为一张废纸?我们又该从中汲取什么教训?先从村里来说吧。按照黄旺村干部的说法,当时引进杨“主要是通过阳镇长介绍的”,“并没有对杨的项目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后来才发现“杨没有什么经济能力”,“而且养羊在本地欠妥。”从一开始,黄旺村清屋腾地引进杨友金种草养羊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公允地说,村里想通过“引进人才与项目”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的愿望是好的,对杨友金到黄旺村来态度上是欢迎的,政策上也给予了很多优惠,“光调田就做了不少工作”。但“人才与项目”的底还没清楚就“大动干戈”,最后弄得村民有意见,承包费没收到,影响也不好。

  造成这种“恶果”,我们的村干部们要不要从当初的盲目上找找原因呢?

  对于将杨从学校“迁出来”但没有再签一份变更合同,沈红兵有些后悔。当记者向他出示合同原件时,他有种“有理难说清”的无奈。据沈说,当时跟杨谈的是三点,并且要杨自己选择。一是按原合同不变;二是村里另做羊舍及住房,每年收500元;三是村里提供木材,杨自己做羊舍,村里只收承包费。杨同意第二点,村里便“花了3300元给杨做了住房、羊舍”。“迁出学校是杨自愿的”。但杨却说,自己是被迫的。究竟是“自愿”还是“被迫”?仅从“白纸黑字”上看,“被迫”的说法“更有依据”。显然,即使村干部的说法全是事实,但没有“白纸黑字”证明,就是吃亏也只能吃“哑巴亏”。沈红兵也承认:确实是我们法律意识淡薄的结果。

  那么,我们的村干部是不是应该在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上多下点功夫呢?

  再说说农民杨友金。种草养羊是国家提倡且被实践证明了的好项目。但自己有没有能力发展,黄旺村适不适合发展,杨友金也“不是很有底”。据他介绍,“买种羊的钱多是借的”,“再没有流动资金了”。就是这样的情况,杨当初的想法却是要包100亩田种草养羊。但一亩草能养多少只羊,包多少田合适,最后的效益账算不算得过来,杨友金还“说不准”,抱着早日致富的强烈愿望和“搞上去再说”的想法,他也是“匆匆上马”,结果弄得“亏了血本”。

  由此可见,好项目要产生好效益,还需要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搞上去再说”,往往得不偿失。

  杨友金反复对记者说,自己“确实是被村里从学校撵出来的”,在村里强收承包费时也“确实挨了打”。但当记者问他:你有合同在手,就是打官司也有依据,为什么不坚持呢?村干部打人,是违反政策法律的,为什么只躲不告?杨友金却说,“我一个农民哪想去打官司呀”,“再说,我知道是搞不赢他们的”,所以“惹不起还躲不起吗?”显然,对于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杨友金“没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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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现了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最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不然,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往往很难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占。

  原来想包100亩的杨友金,就是只承包了30亩田也没全种草,而是多数种上棉花和小麦,为什么这样安排也不向村里作解释。这样就给当地农民传递出两个信息:一、信口开河,不可靠;二、说是种草养羊,包了田却种小麦棉花。小麦棉花谁不会种?非要从外村引进?于是,很多村民认为杨不讲诚信,要求村里解除与杨的合同。另外,杨对羊的管理也不精心,经常发生羊到别人田里吃青苗的事,又不情愿赔,以至造成与村民的纠纷。

  生产经营一定要讲诚信。哪怕是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或者与公众的交往,也应取信于人。不然,就是有道理,也容易造成别人的误解、曲解,影响生产经营,也影响合同的履行。

  通过对这起未履行的合同的了解,记者觉得合同双方都应该好好反思,汲取教训。记者希望,村里在今后的引进开发中,农民在选择项目及生产经营中,还是要“看准了再干”,干事还是应该要用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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