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般由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团体的利益代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负责涉及业主团体的日常管理事务,对外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并全面监督物业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业主委员会履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职能时,实质上是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监督。由于立场、利益的不同,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长期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诸多纠纷。实践中,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履约过程中的纠纷。即业主委员会针对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支出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改进纠正,而物业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所指出的问题,或虽然存在某些问题,但难以改进,由此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对立,进而出现双方履约过程中的消极行为,甚至互相违约(如一方不按约按质提供服务,另一方拒付物业费等)。这类纠纷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双方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利益都将遭受损失。二是基于解约而产生的纠纷。即业主委员会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侵犯小区业主权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内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则以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不充分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赔偿其相应损失。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以尊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原则

  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内进行调处,尽量维护其法律效力并按约履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的情形之外,不轻易以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为方向进行调解。此外,应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双方认识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地位平等,签订的协议应等价有偿,应当充分尊重合同自由,减少对物业公司不必要的干预。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条 款,只要物业公司按约提供服务,收费符合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等原则,即使未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全一致,也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履行,单纯以收费超过指导价为由而通知业主拒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合同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双赢。

  2、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合同内容应予调整

  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合同严肃性的前提是合同内容本身合法,且并非显失公平。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则属于无效的内容,应当督促合同当事人予以撤销或修正。如果有些条 款虽然法未明确禁止,但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的(如物业公司仅提供通常的服务,但约定的标准明显过高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有欺瞒行为而影响了另一方订约时所作决策的,则也应当督促显失公平的受益方予以一定调整,因为这些合同内容即使涉讼,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会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3、对双方违约的情况既要分清责任,必要时也要彼此让步

  在合同履行发生矛盾时,合同双方往往会彼此互不相让,均以对方先行违约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造成“僵局”。对此,首先应分清责任,明确哪一方违约在先,哪一方过错在先,督促其尽快改正错误,及时弥补。其次,从维护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出发,对并非先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权衡利弊,从长期利益的角度考虑,必要时作适当让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达到“双赢”。总之,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促使双方彼此让步达成和解,应是调处这类纠纷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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