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履行纠纷


  1999年7月3日,邱冠瑛与周祥银协商,由其为自己住房阳台安装铝合金推拉窗。推拉窗完工后,双方再次协商,由周祥银为邱冠瑛定作室内家具。

  协议签订后,周祥银即组织人员安装铝合金推拉窗。期间,邱冠瑛分别支付铝合金工程款、家具货款10000元、5000元;邱冠瑛另提供自购的若干数量的红楸木给周祥银定作家具。

  2000年1月26日,周祥银将作好的推拉窗及家具送至邱冠瑛住房,其中大、小园台和“川”餐木凳属替代品,主人床、大堂办公椅未交付。

  由于忙于乔迁,邱冠瑛未对交付的定作物予以验收,未立具收货凭据。邱冠瑛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周祥银所完成的铝合金推拉窗存在设计、质量问题,不符合订货单的约定。家具存在材质霉变、变形爆裂、膨空、脱漆、结构散落、分离、推拉不畅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周祥银提出要求其按订货单要求将定作物给予重作、修理。

  双方协商未果。2000年10月8日,邱冠瑛诉至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质量瑕疵担责任

  案例评析:

  双方签订的定作承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逾期未交付定作物,且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规格不符、家具表面黑斑、膨空、油漆脱落、结构松散、接口裂缝等质量瑕疵;采用杉木制作家具变更材料以及部分家具至今未交付等违约作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交付的定作物给予限期修理、重作,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采用杉木架构制作家具,是欺诈行为,但在订货单上却未予约定不能使用杉木,应视为合同约定不明,不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它损失,原告未举证证实,不予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也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权利,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因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已违约,原告具有先履行抗辩权,被告的反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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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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