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情形。因此,绝大部分股权转让纠纷都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般可分为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合同纠纷。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也可以划分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从笔者近些年来所办理的股权转让案件来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最经常发生争议且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对于什么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对于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关于企业联营和企业登记的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即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纠纷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参照其他与《公司法》相关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综合性审查。概括来讲,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复杂,而且国家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在法律法规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较多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的判断要比一般商品买卖困难得多。不过,在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诸多情形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是相对具有公司法趣味与色彩的,这些情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未履行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同意手续;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导致一方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笔者个人认为,对这些情形的分析和讨论有助于我们更深人地理解整个公司制度的一般特性。事实上,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比较突出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国有资产、外商投资管理、证券市场监管而由法律法规予以特别限制的情形,虽也是我们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但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为浓厚,与本书所欲讨论分析公司法一般理论的主旨有些偏差。限于本书的主旨与体例,在实务中笔者不能割舍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但在这里却只能暂时“按下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