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日,前卫农场与郑月春、苏有传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一份,约定由前卫农场将其128亩桉树林地承包给郑、苏二人进行使用,土地承包费约定五年为300元/亩,128亩土地承包费为38400元,合同成立后一年内分两次付清承包费,但郑、苏两人首次支付10000元后,所欠28400元久拖不付,在承包期限届满后,郑、苏二人未经前卫农场许可,仍继续使用该幅土地,前卫农场经交涉未果,遂起诉至铁山港区法院。
铁山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上述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交付所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28400元,并全部归还所承包的128亩林地给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前卫农场于去年底申请强制执行,铁山港区法院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指令被申请执行人自行退出承包土地,并清理该幅土地上附作物后,交付给权利人前卫农场,逾期强制执行。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承包林地种植有第一代速生桉树59亩,第二代速生桉树67亩,前卫农场要求拍卖速生林的所得款项支付承包费,由于速生林还未长到适合砍伐时候,经济价值将大打折扣,势必会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因双方已缺乏信用关系,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继续承包土地心存疑虑,铁山港区法院的执行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于情以法,晓之以利弊得失,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双方积怨,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清欠款的义务,并与前卫农场达成和解协议,前卫农场同意继续把土地发包给被申请执行人,至此,一起长达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最终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继续合作而告结。
近年来,国有林场或农场集体土地被邻近村民侵权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土地划还给权利人后,不久村民又侵权使用林场或农场的土地,故强制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往往不甚理想。铁山港区法院执行局成功促成该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既有利于生产的健康发展,也为法院解决类似的案件指明了一条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