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垃圾影响环境 签订协议却不履行


  遇架沟村位于洛阳市西南郊,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村,村里有两个荒沟,往日里面有果园,有田地,更有潺潺的流水,嬉戏的鱼虾;结满硕果的栗子树,上搂粗的槐树、杨树。葱郁的松柏,更是吸引着鸟雀的栖息......天蓝、水清、树绿,舒适的环境,清新的空气,是住在沟底的人引以为豪的事。而今日你走到村口,没有宜人的气息,扑面而来的是刺鼻的恶臭,原有的满沟翠绿,已荡然无存,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工业废渣的垃圾几乎快要把荒沟填平......

  垃圾倾倒  为填沟造田

  绿树成荫,空气宜人的遇架沟村为何有今日面孔?我们不得不追溯到1999年6月。1999年6月,孙旗屯遇架沟村村委与中国一拖集团公司的运输处签定了一份为期5年的垃圾处理协议,协议中指出,位于村中央的遇架沟为一拖集团公司运输处的垃圾倾倒场地。

  遇架沟是出于什么目的,要用垃圾填这个沟呢?对此,记者采访了遇架沟村党支部书记张兰芳,她告诉我们“这个沟常年荒芜着,人们基本都不在下面居住了,往里面到垃圾,是为了填沟造田,搞复耕,我们将来准备在上面覆盖黄土.....”

  我们暂且不论散发着浓厚工业气味的垃圾是否可重新造田耕种,但垃圾的倾倒却直接影响着居住在沟里的张龙泉一家。

  协商未果反动手

  现在倾倒垃圾的遇架沟里,原有很多人居住,张龙泉一家也在其中,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村民在94年后陆陆续续搬离了这里,但对于有6个子女,2个孩子正在上大学的张家来说,实在无力搬迁,只好继续留守这里。

  1999年7、8月份,遇架沟村的村长找到他,让他搬迁,并给他100块水泥板,当时折合人民币10000多元,但这些对于家境窘迫的张龙泉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根本无力搬迁。

  随着垃圾的不断倾倒,村里多次找到张家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2002年11月,孙旗屯乡乡长协同信访办、房产所、遇架沟村村长四人来到张家,对张家的所有房屋进行丈量,最后商定赔偿张龙泉家5万元并给其划分一块宅基地。2003年3月24日,村里与张龙泉签定协议,协议中明确指出:村里给张家搬家补助费5万元,并划分一块宅基地给张家,并注明:张家在收到补偿费用的三个月内搬迁。双方都签了字,但张龙泉虽签了字,却在后面注明“保留意见”。这是因为村委以原划分的宅基地是耕地无权批准为由,又找了两块地交由张家选择,这两块地一块是老坟地,一块是村里原有的红薯窖,张家都不同意,但村委并没有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到2003年4月,协议上的条款包括补助费用5万元和宅基地一块都没有落实。

  4月11日下午4点多,在村长村委的监督下,垃圾清运的推土机向张家方向推垃圾,张家极为不满,出门阻止,冲突由此愈演愈烈。张龙泉的弟弟张龙保事后回忆说,他见垃圾堆往自己家门口推,就问村长“问题没有解决,垃圾怎么往这里推啦?”村长答道:“我是执行两委会的决议,只负责推。”接着他一声令下:“清场!”他身后一帮二十七八岁的小伙子对张的家人进行拉扯......

  6位村民躺在医院,经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监督局鉴定:张龙保为重度轻伤,张龙泉的妻子陈秀芳、女儿、侄子为重度轻微伤,拉架的群众闫秀琴为重度轻微伤,儿子张继辉为重度轻伤。

  曲终人散事未果

  截止到4月18日,受伤者已花费医药费10000多元,但目前为止,没有一位村干部去看望他们,也没有一人过问此事。对此,记者采访了村党委支部委员张文亮,他解释说:“打架是不正当的行为,村里不应该去看。打架斗殴本不是光彩的事情,村里领导去看望,对村里和干部影响都不好。”

  目前,垃圾堆距张龙泉家门口不到10米,已将张家包围,5月6日下的几场中雨,致使张家被污水湮没,垃圾堆散发出来的浓重气味使张龙泉家的生活环境更加恶劣,严重威胁着张龙泉一家及所喂养牲畜家禽的健康与安全。

  事情并没有结束,当初的一纸协议今日却成废纸空语。记者曾多次到遇架沟村采访,等了三个小时后,终于见到一位村委员,但他以“村长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后又去村委,却大门禁闭,无奈,只好去村支书家找人,当问及“协议为什么不能落实时”他们称“这个协议是张家起草的,太敏感;村里人文化素质不高,给张家补偿,会引起整个村的混乱。”

  这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无法律效力呢?对此,我们咨询了洛阳市润合律师事务所的颜福民,他告诉记者:“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要求,没有违犯合同法的禁止性条款,所以应当确认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的赔偿款是由乡里和村里对产权人张龙泉进行赔偿,这说明,乡政府知道这件事。按照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条款,村及乡在合同签定一个星期内,应当将5万元转到产权人的帐户上。”但目前为止,乡和村里并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全国十大一次会议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不但要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要建设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广大基层干部不但要知法守法,懂政策,讲文明,更要尊重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

  一起起因并不复杂的事件,我们且不论倾倒垃圾是否合理,张家提出的条件是否是份外的要求,做为一级组织的村委,既不履行协议,又用过激的行为对待村民,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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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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