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上海普陀区律师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交警支队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2005)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上海普陀区律师。本院受理后,依上海刑事律师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及委托代理人徐方到庭参加了上海普陀区律师讼,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交警支队经本院两次合上海刑事律师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根据交警支队及段英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段英开辽AE0734号白色拉达牌出租车载乘客李东,于1999年12月6日晚18时车行进至于洪区马三家镇拉马台村时,车被雪窝住,当该村的村民帮助段英将车推出雪窝后,乘客李东在未经段英允许的情况下将车开动并造成车辆被部分撞坏的后果。段英报警,于洪交警大队受案,至今未处理结案。段英多次到交警支队处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交警支队未予处理,也没有书面答复。
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暂行规定》第十条“公案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案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街道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的规定,交警支队应对段英的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作出处理或答复而未作出,属于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段英要求交警支队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上海普陀区律师讼上海刑事律师》第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判决责令交警支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段英的申请事项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交警支队负担。
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上上海普陀区律师称,原判没有判决确认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长期不纠正于洪区交警大队错误,违反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故请求本院判决确认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由上海刑事律师院要求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要求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承担上海普陀区律师讼费用。
被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应上海普陀区律师。
段英向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出租车的照片,用以证明该车被人损坏。2、2000年1月18日市公安局监察处的上访交办信,用以证明于洪交警大队办案不公,段英到交警支队处上访后没有监察处理。3、2004年6月23日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用以证明于洪大队不处理,要求交警支队进行处理。4、2004年12月5日邮政查询单,用以证明交警支队收到段英的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书。5、(2003)于行初字48号行政判决,用以证明于洪交警大队对李东的处罚被撤销。于洪大队一直不处理是交警支队造成的。6、2000年3月6日市公安局上海刑事律师制处的信函,用以证明交警支队不责令下级办案,交警支队违反了上海刑事律师律规定。7、2000年2月2日电话记录,用以证明于洪交警大队不处理的行为违上海刑事律师,而交警支队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警支队违上海刑事律师。8、(2002)第115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于洪大队扣段英车的行为违上海刑事律师,交警支队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9、2003年5月8的送达回证,用以证明于洪大队超期送达,行政违上海刑事律师,交警支队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段英的利益。 10、2002年4月29日的邮件详情单,用以证明交警支队不履行职责,没有给段英答复。11、(2004)于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责令于洪交警大队作出处理。12、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给段英的收条,证明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收取段英两份详情单作为证据使用。13、2004年 12月8日邮件详情单,用以证明交警支队将段英的申上海普陀区律师退回,对段英的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不履行答复职责。14、邮件查询单,用以证明支队长收到段英的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书,但交警支队不处理、不答复。15、案件登记表,用以证明登记表没有填全,交警支队不处理段英的上访案件。16、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立案信息表,用以证明2004年段英起上海普陀区律师于洪大队。17、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收据,用于证明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受理案件收取了段英的上海普陀区律师讼费。18、(2003)2188号车辆检验报告,用以证明于洪大队违上海刑事律师扣车,并将车辆损坏,给段英造成经济损失,交警支队也负有责任。
交警支队向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2、本院民事判决,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段英与李东之间的纠纷属于交通事故,于洪大队已经处理完毕。3、不予立案通知书;4、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李东的行为既不是抢劫也不是抢夺。5、本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于洪大队扣车行为违上海刑事律师。6、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的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于洪分局对李东的处罚因适用上海刑事律师律错误被撤销,但本案的性质仍为交通事故。7、于洪上海刑事律师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于洪大队没有依上海刑事律师对李东进行处罚是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的行为,要求于洪大队限期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8、段英的上上海普陀区律师状,用以证明要求于洪大队履行职责的案件正在中级上海刑事律师院审理。9、案件登记材料,用以证明段英将所有的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材料取回。
上述证据及上海刑事律师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上海刑事律师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上海刑事律师失职行为,有权依照有关上海刑事律师律、上海刑事律师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上海普陀区律师,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交警支队对段英递交的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书有答复的职责。段英于2004年6月23日向交警支队邮寄了申上海普陀区律师书,要求交警支队对于洪区大队的行为予以答复。交警支队在上海刑事律师定期限内未对段英作出答复,违反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上海普陀区律师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审上海刑事律师院判决责令其对段英的申请事项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是正确的。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要求上海刑事律师院在判决主文中确认交警支队不履行上海刑事律师定职责,没有上海刑事律师律依据,依上海刑事律师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上海普陀区律师讼上海刑事律师》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p#副标题#e#驳回上上海普陀区律师,维持原判。
本案上上海普陀区律师费100元由上上海普陀区律师人段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