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纠纷


  美籍华人李某与中国海南某公司经理王某(均为离异)在中国海口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辞职与李某来到海口。婚后不久双方在回福建老家探亲途中,王某突然旧病复发,李某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后便独自回到海口。王某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李某从未回家探望。后经王某家人催促下才将王某接回海口。几个月后,李某以处理公事需要回美国为由,又把王某送回海口,离开中国。李某回国后一直未与王某联系。因一直没有丈夫李某的消息,王某带病来到海口找李某,但李某对其不闻不问,拒绝与王某见面,也不接听电话,更不安置王某的生活。王某经打听才知道李某在外又与他人同居。不得已,王某自己在海口租房继续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20万余元,而李某一直不理,先是以回国有事为由不回来,后又以工作忙没时间,让王某自己请保姆,不尽丈夫的义务。

  王某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丈夫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在精神上、经济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被告李某辩称,李某与乙女确系夫妻关系,但一起生活时间太短。乙女生病后,李某陪同王某做了各项检查均未查出异样,已经尽到了做丈夫的义务,王某有兼职工作及收入,婚前还做了财产公证,其中有大量的不动产,不用举债治病,医疗费可自行负担,自己还有父母需要照顾,每月还要支付孩子的抚育费,所以不同意王某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某与王某结为夫妻,就应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尽夫妻之伺的义务。王某生病后健康状况下降,无法正常工作获取生活之必需,李某应履行夫妻职责,对王某给予关心和照顾以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现王某起诉要求丈夫王李某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的收入状况及年龄,法院将酌情判定扶养费的数额。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自2004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18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丈夫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而引起的抚养纠纷案。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不仅是指给付金钱,还包括提供其他物质生活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结婚不久,王某生病住院,丧失经济来源,李某对王某置之不理,未履行夫妻职责,没有对王某给予必要关心和照顾以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双方虽然在婚前进行财产公正,但婚前财产不能抵消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李某以有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履行夫妻间的扶养和扶助义务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扶养费获得法院支持。

  夫妻之间的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应当注意,即使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分别所有的约定,也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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