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通道附属义务起纠纷


  上世纪90年代初,农民蒋英娇和丈夫蒋四九在桂林八里街开发区“新桂苑”买了一块宅基地。蒋四九建房时发现邻居张海英占用了他们的土地。

  蒋四九拉张海英去丈量土地,果然有一堵相邻的墙因挂地角线时测量不当,多占了蒋四九2.4平方米土地。而这时张海英的房子已经起了一层多,若把房子拆掉重建,损失太大。于是张海英想和蒋四九协商解决,愿意给他适当的补偿。

  蒋四九和妻子商量,认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好闹僵了关系,同意张海英提出的赔偿方案。1997年10月23日,张海英和蒋四九签订《过失补偿协议书》:张海英补偿一笔现金给蒋四九;张海英在房屋后门留出2米宽通道,作为双方共同通行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桂林八里街开发区规划管理部、土地管理处签证登记。

  张海英建房施工时,为保障建设施工安全和建筑材料安全,在预留通道的临街处砌了一道临时围墙。

  张海英家人觉得八里街太偏僻,房屋尚未竣工就放弃继续建房。1999年9月26日,张海英将尚未竣工的房屋转让给田国英,同年10月14日,双方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

  田国英继续投资修建房屋,2003年初竣工,但他一直没有拆除张海英搭建的临时围墙。此期间蒋四九病故。

  看到《过失补偿协议书》没能兑现,蒋四九的妻子蒋英娇找田国英商量,要求他拆除围墙留出通道,但田国英一口拒绝。

  蒋英娇找来亲戚朋友帮忙,推倒堵路的围墙,并装了一扇铁门,让其变成共用通道。田国英不服,2003年4月拆掉蒋英娇安装的铁门,砌了一道2.2米高的围墙,重新堵住通道,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法院判决:

  新房主履行通道附属义务

  2004年6月,蒋英娇把田国英告到灵川县人民法院。蒋英娇认为,田国英的前房主张海英在修建住房时占用她2.4平方米土地,双方协商后签订《过失补偿协议书》,约定张海英在后院留出2米宽的永久通道,供双方共同使用,这对买下土地房屋的田国英同样具有约束力。现田国英擅自堵塞通道,侵犯了她的地域通行权。

  田国英辩解道,他不知道蒋四九和张海英签订有《过失补偿协议书》。八里街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均没有把涉案土地作为通道,且争议地也不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同时,蒋英娇的房屋面向大街,他们一家可在正门通行,不是必须在涉案土地通行。1999年10月他受让房屋之前至2003年4月双方发生纠纷,他的后院一直没有留出过通道,蒋家人也从未主张权利,因此蒋英娇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时效。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四九和张海英签订的《过失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登记,协议书合法有效。田国英购买张海英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应一起承担该不动产上的附属义务,《过失补偿协议书》对田国英仍有约束力,他应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法院查明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是2003年4月,蒋英娇于同年起诉,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田国英拆除围墙留出通道。田国英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初,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拒不执行两次采取强制措施

  田国英不服判决,拒不拆除围墙留出通道。蒋英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堵路的围墙。

  然而,此事并未了结。几个月后,田国英再次在通道上砌了一堵围墙。蒋英娇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起初,法院有人认为,本案已执行终结,法院第二次强制执行于法无据。现田国英又砌墙堵住通道,这是新的侵权行为,蒋英娇应另行起诉维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这实际上是同一个案件,蒋英娇另行起诉显然和我国“同一案件不得另行起诉”的法律规定相悖。田国英在法院拆除围墙的地方又重砌围墙的行为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日前,灵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后决定,再次强制拆除围墙,并对侵权人提出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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