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三次判决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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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来令人难以置信,出租人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谁知合同到期收回时,承租人竟然说了算。面对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就是拒不履行,执意要租到房屋拆除为止。但这种公然抗拒执行的行为最终触犯刑律,付出了惨重代价。9月22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对这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赵西杰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租房开店 到期不搬

  2002年11月,河南省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冬青社区工商个体户赵西杰与该县松鹤地毯厂协商租赁该厂两间门面房开设照相馆,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松鹤地毯厂两间临街门面房租给赵西杰,租房期限自2002年11月16日至2003年11月15日止,房租每月每间150元,付款方法为先一次性交清半年房租1800元, 到2003年5月份交清下半年房租;承租房屋若有政策性拆除,在合同期内松鹤地毯厂退给赵西杰半年房租,若不拆除,则赵西杰交清后半年房租。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

  2003年11月15日合同到期后,松鹤地毯厂和赵西杰没有续签书面合同,赵仍继续租用,并按原协议约定的交款方式、时间交纳房租。2006年4月20日,因松鹤地毯厂要使用该房屋,便通知赵西杰在5月15日前将所租房屋腾出。赵西杰却以租房协议继续有效为由不予搬出。无奈,松鹤地毯厂以赵西杰侵权为由诉诸淅川县法院,要求赵西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搬出所租房屋。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西杰与松鹤地毯厂所签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松鹤地毯厂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赵西杰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赵西杰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租赁的房屋内搬出。

  一审判决下达后,赵西杰不服,以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上明确约定“若有政策性拆除房屋,地毯厂可退半年房租”的条款,辩称现没有政策表明要拆房,仍要继续租用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松鹤地毯厂在2006年4月20日向赵西杰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在一个月内搬出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令赵西杰限期腾房是正确的。赵西杰所称的没有出现政策性拆除情形,合同不能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南阳中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干部群众听证 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公正

  南阳市中级法院判决生效后,赵西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却又向法院提出异议:“南阳市中院的判决书我没有领到,我委托的律师代理我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书上也没有我签字捺印。”为此,淅川法院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派执行人员到南阳中级法院查阅了该案送达证及委托书,上面显示判决书已送达给赵西杰的代理人,委托书有赵西杰的签名。

  尔后,执行人员持上有赵西杰委托代理人和赵西杰签名的送达证及委托书复印件让其答复时,赵西杰无言以对,之后又赴省赴京上访。2007年11月2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赵西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南阳中院承办法官又四次到淅川对该案进行调解,反复做赵西杰的思想工作,劝其服判息诉,但赵西杰对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调解不以为然,坚持要求按自己意愿长期租赁,致使该案不能调解。

  赵西杰信访案件已穷尽了各种化解矛盾的办法,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2002年11月6日地毯厂与赵西杰签订的租房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为有效协议。租房期限为2002年11月16日至2003年11月15日止。租房协议履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但赵西杰按时向地毯厂交纳了房租,地毯厂收取了赵西杰交来的房租,双方的租房行为应视为协议继续履行,该协议已变为不定期租赁协议。不定期协议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2006年5月16日地毯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该诉请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再审过程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虽都有调解结案的愿望,但因赵西杰对租房条款认识上的差异,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鉴于地毯厂的房屋赵西杰一直都在占用,双方并未重新约定租金,应依据当时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每间房租金150元执行至2008年4月15日止;赵西杰所欠地毯厂房租6900元应向地毯厂支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判决: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二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及淅川县人民法院(2006)淅厚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解除赵西杰与淅川县松鹤地毯厂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三、限赵西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搬出租赁淅川县松鹤地毯厂的房屋并支付租赁费6900元。

  同时,为使社会各界对此案有一个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价,4月25日,淅川县法院及时召开赵西杰信访案件听证会,邀请县政法委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律师、商圣街道办事处、冬青社区、群众代表参加听证。通过听证,由15人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评议,均认为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使用法律正确,实体裁判公正。

  撕毁法院公告 抗拒执行法不容

  然而,对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和各界代表们的听证,赵西杰并不放在心,毅然我行我素,直到再审判决生效后,赵西杰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4月28日,松鹤地毯厂向淅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8日,淅川法院依法向赵西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5月14日前履行再审判决义务,可赵西杰到期仍不搬出。尔后,法院又两次限期赵西杰搬出,结果还是不予搬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赵西杰公然藐视法律,抗拒执行的行为到了肆意妄为的地步。更有甚者, 5月27日,淅川法院在赵西杰承租的房屋张贴强制迁出公告时,赵西杰恼羞成怒,上前将公告撕毁,持凳子欲打协助执行人员,造成上百人围观。并扬言:“我不欠松鹤地毯厂租赁费,法院的判决就是不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我就还上访。”执行人员遂对赵西杰进行传唤,赵西杰答应愿意自行搬出,并写出书面保证:“我保证在法院确定的2008年5月28日12时前自觉搬出租赁松鹤地毯厂的房屋。”这次,赵西杰再次食言,既不履行搬出义务,又拒绝支付租赁费。6月3日,淅川法院决定依法对赵西杰予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赵西杰仍态度强硬,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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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赵西杰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已反复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对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淅川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13日,赵西杰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时,赵西杰家属才代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租金和迁出义务。6月2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百般狡辩不认罪 铁证如山罪难逃

  2008年8月27日,赵西杰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在淅川县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上,随着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赵西杰强词夺理,百般狡辩。对此,法庭播放了赵西杰撕毁执行公告、冲击执行现场视听录像。在事实面前,赵西杰难圆其说,提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辩解意见,经法庭查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是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后作出的,该判决书也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依法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西杰又提出“本案应为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告人赵西杰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赵西杰作为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人,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和条件,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公然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并采取暴力方式辱骂、殴打协助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且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被告人赵西杰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均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

  2008年9月22日,河南省淅川县以拒不履行法院判罪,判处被告人赵西杰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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