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在何处


  [导读]本文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7-04

  【实施时间】 1996-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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