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


  一般来说,合同债务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合同债权的受领也应当由债权人承受,但是国外许多国家从债务履行的效率原则出发,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清偿,第三人也可以代债权人接受债务清偿。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三角债”现象的普遍性,从而规定了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制度。

  (一) 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代为履行的适应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1)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或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都不可以代为履行。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无效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只有在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债权受领给付之后才能取得履行完毕的效果。然而只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认可第三人的履行,则可以实现代为履行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是代为履行成立的核心条件。(3)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没有第三人明确地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可以解释为为自己清偿或者无偿赠与或者无偿服务等,并不能取得使与其本无任何关系的原合同债务清结的效果。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能存续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第三人如果在代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相应的违约责任仍然应当由其代替履行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来承担。(3)如果第三人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本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原来之债的债权人,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可以抵销的性质,则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因第三人对原债权人的清结行为而清结。可见,代为履行在制度功能上确实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并节省履行费用。

  (二) 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合法有效,这是产生第三人代为受领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无效,则第三人无代为受领的根据。(2)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领方为第三人。这一条件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被双方当事人认可为如同向债权人亲自履行,则在法律上实现清结合同债权债务的实际效果。(3)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须达成代为履行的协议,然而没有这一约定,第三人的受领权就会缺乏前提条件。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除了一些纯获利益的个别受领行为之外,第三人的代为受领通常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受领条件,如果仅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就实现代为受领,等于剥夺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因为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毕竟属于两种性质的债务,法律应当给予第三人拒绝的机会。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债权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在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则第三人根本无义务受领,则债务人不能顺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代为受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如果合同债务人适当地、全面地向第三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结完毕。(2)如果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3)基于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约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从而实现合同法设计此制度的初衷,即效率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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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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