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高手”代为理财赔偿案


  介于证券经纪人与一般散户股民之间的,俗称民间“炒股高手”。类似调动大资金进出股市,受托代别人炒股的“炒股高手”,靠赚取盈利部分“拆账”来获得报酬。但若没有踏准股市走势的节拍,再有水平的炒股高手,同样会输得惨不忍睹。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炒股高手”张先生赔偿委托人林女士损失101.9万余元。

  2007年12月上旬,股市还憧憬着2008年“奥运”行情,多数人都看到股指要走到8000点、甚至10000点的高度时。经人介绍,家住云南昆明的“富婆”林女士与家住上海的“炒股高手”张先生约定,由林女士提供资金,张先生使用案外人杨某开设在广发证券公司昆明某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代为交易股票。盈利部分林女士得70%,张先生得30%。3天后,林女士按约将人民币292万元存入杨某的资金账户,由张先生操作买卖股票。岂料,2008年股市走势却与绝大多数股民开了个玩笑,一股劲地往下窜,探寻找熊市底部。

  看着自己“真金白银”一天天地在缩水,林女士早就坐不住了。2008年3月13日,林女士提出要张先生卖出全部股票及时止损。而张先生却对股市有着独特见解,他认为“奥运”百年一与的行情定会展开。张先生向林女士提出,再给他两个月的交易时间,承诺如亏损则归还林女士292万元资金;如盈利由林女士得40%,自己得60%。5月27日,张先生就上述内容出具承诺。由于张先生个人及整个股票市场大环境影响,同年6月14日,待他将所持股票全部出售,林女士仅得款161.9万余元。之后,张先生出具欠款确认书、补充说明书称,自愿承担股票亏损130万余元。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交涉不成,林女士只得寻求法律诉讼解决。

  2008年8月,林女士聘请律师起诉把张先生夫妇均列为被告,认为张先生出具的欠款确认书,自愿承担股票亏损130万余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全额赔偿并承担聘请律师费3.9万元。

  法庭上,张先生辩称该案件不是单纯的债务纠纷,是一起委托理财为名的转嫁亏损为目的、具有赌博性质的协议,应归于无效而不予保护,请求法院给予驳回。而张先生的妻子则辩称,不清楚林女士与丈夫间的纠纷,该诉讼争议的金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律师费也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林女士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张先生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以及委托理财结果造成亏损的事实证据充分。按林女士与张先生约定,股票交易结果亏损均由张先生独自承担,林女士不承担任何损失,应确认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有悖于民法之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应确认该保底条款的内容为无效;而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为有效。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损失的责任承担,结合本案的证据,可确定2008年3月13日为委托理财合同损失的责任的分界点。此时股票账户中仍有资金265.2万余元,林女士提出清帐,张先生应终止履行合同,将证券、资金账户中余额返还给林女士,林女士应自行承担截止到3月13日的损失28.1万余元。但张先生却提出延长履行期限两个月,导致证券、资金账户中损失进一步扩大,张先生应对该时间段股票账户中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除去林女士自行承担的28.1万余元外,张先生应赔偿林女士损失101.9万余元。此外,因张先生造成委托理财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对林女士要求张先生妻子共同承担责任,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均不予支持。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