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公司业务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每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小张工作的前2个月是销售旺季,月固定工资加提成达到了1800元。到了第3个月,小张的销售业绩明显下降,公司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张的固定工资降到 800元,提成由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降到按照销售额的1%计算。半年后,公司再次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张的固定工资降到700元。小张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补发对其所欠的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小张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没有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的内容,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的规定,裁决该公司补发所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全面履行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完整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完整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2.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
3.协作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