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确定


本文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7-04
【实施时间】 1996-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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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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