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7-04
【实施时间】 1996-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